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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来源:    上传时间:2021-05-07

湖北文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安全工作, 严肃审查调查纪律,提高安全文明执纪审查调查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安全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日常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二)审查调查人员、案管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被审查调查人员以及审查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四)审查调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审查调查场所内的安全管理与保障工作;

(六)安全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责任分工:

(一)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纪委副书记对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审查调查工作中的重点环节、主要事项、办案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负责本室(核查组审查组或调查组)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审查调查安全的各个环节和审查调查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核查、谈话、陪护、保密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等安全工作全程负责。

(四)审查调查人员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被审查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综合室对谈话室安全设施的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做好监控、安防、消防、医疗、管理和制度落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工作。

第四条 审查调查保密安全要求:

审查调查人员应严于律己,自觉遵守保密安全规定,确保审查调查工作不失密不泄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与亲戚、朋友、同事谈论案件内容或在公开场合传播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二)不通过手机、网络或其他载体拍摄、传播、评论与案件有关的话题与内容。

(三)不准违反办案保密规定,向有关人员泄露案情或为被审查调查人开脱责任

(四)不发生其他违反保密安全规定的行为。

 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要求:

(一)审查调查工作中凡需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查或其他人员了解情况的,一般应在谈话室内进行,未经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其它地方谈话。

(二)未经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谈话。未经批准和检查,任何人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谈话场所。不得在谈话房间使用任何通讯设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独接触审查调查对象。

三)制定安全预案,主要包括:1、谈话对象突发疾病现场急救保障;2、餐饮保障和卫生安全;3、谈话对象自伤、自杀、失联、脱逃等紧急情况的防范和处理;4、谈话场所发生停电等突发情况紧急处置。

)核查组或审查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不准利用办案谋取个人利益。

(五)加强涉案款物管理,所有案件按规定暂扣封存没收追缴的款物,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由审查调查组专人保管综合室负责对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保管和处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因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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